春之聲藝術團章程

藝術無國界,歌聲心相連,有教施才藝,香江美名傳。
春去春來春花開,之乎者也漢字在,聲情並茂我高歌,詠歎歌頭您最愛!


第一章 總則

1.1 【春之聲藝術團】成立於2002年2月,並於2004年5月正式在港註冊成為一個非
    牟利機構。

1.2 本團秉承歌聲是世界最好的溝通橋樑為理念,以弘揚民族文化、以漢語表達為
    基礎的,及以表演為目標的歌唱朗誦藝術團。


第二章  分則

2.1 組織
本團由團長、副團長、理事、秘書、團員等架構組成。

2.2 春之聲藝術團活動地址
香港北角英皇道367-373號上潤中心6/F D室

2.3 行為和理念
    本藝術團會員招募對像為漢語普通話老師,自願加入,會員制管理形式;認同以歌會友,以詩交流,團結友愛,遵紀愛團的共同思想。
    本團主要從事漢語歌曲學習,朗誦學習,以及一系列漢語藝術表演的非牟利工作。會員一致同意,並共同遵循本團擬定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,以順利達到本團全體同仁,用藝術形式進行漢語普通話傳播,宣揚中國漢語五千年文化歷史,本著向香港和全世界人民盡一份微薄之力的普通話學習理念,熱情參與,認真對待,真誠合作為最終目地的行為。

2.4 經營方式
2.4.1本團聘請資深藝術家教授團員歌曲、詩詞、藝術表演等;
2.4.2 本團接洽和參與表演活動。
2.4.3 本團參與對外聯誼活動。

2.5 規章制度
    本團為了更有效的用漢語言以歌表達、以詩會友、共同發展、揚名海內外的目的,為保證團員們在本藝術中心取得實質成效,在總則的共同理念下特擬定以下規章制度,請全體會員共同遵守:
2.5.1 入團基本條件
(1)語言使用: 標準漢語普通話(以內地移居香港母語為普通話者優先)
(2)職業要求:漢語普通話教師及喜歡歌唱藝術之人士
(3)年齡要求:4歲至65歲
2.5.2 團員活動及義務:
(1)細閱章程,同意執行;
(2)按藝術團規定時間準時出席活動;
(3)按藝術團規定活動內容參與;
(4)按實際要求分攤教材、聘請教師費用;
(5)團員退會,須於兩個星期前書面通知;
(6)參加表演活動前一個月內不允許退出。如欲退出者,請轉介對應條件團員參
     與,以保證表演活動順利進行。
(7)參加對外聯誼活動時要禮讓三先,建立良好團隊形象。

2.6 費用
免會員費,但需按時支付導師費用。

2.7 本團團員應遵守的法律職責
2.7.1 未經團體會員通過同意,不得利用本團名義從事非法職業活動。
2.7.2 非本團理事成員,未經本團同意不得使用本會名稱及商標。

第三章 附則

3.1 免除
3.1.1 招聘團員需符合章程第2.5條,不符入團條件者,理事會(會長)有否決權。
3.1.2 理事成員不符合本團章程要求的,由三分之二理事成員(會長)通過即有否
      決權。

3.2  法則
3.2.1 本機構屬非牟利性質,團員必須維護和執行本章程有關規定,以建立良好的
      為人師表的教師形象。
3.2.2 違反本團有關法律職責者,本團有追究其法律和經濟上的權力。

春之聲藝術團